奥芯:如何解决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2016-12-14 16:27:28分类:公司新闻5700

奥芯:如何解决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软件权属的确定是解决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前提,事关诉讼全局。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一般由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 序列或符号化语言序列构成,表现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使用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构成的语言序列和指令序列的集合,具有主动控制计算机系统运行、实现某一过程、获得某种结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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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程序是源程序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按照特定规则编排出的由“0”和“1”二进制数字构成的数码序列,用于驱动计算机工作。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都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采取了“创作 主义”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对于企业来说我们只能做到将和工作有关的软件全部正版化。虽然我们一直在定期检查员工工作所使用的软件是否盗版但我们没有办法完全阻止员工下载或私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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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少数员工的个人行为要公司来承担责任的话我觉得很冤枉。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作为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我们无法阻止员工从网上下载软件。而按目前的司法状况我们也不可能向法院要求追索员工责任因为根本就执行不了。要是直接向员工罚款那我们又必须面对劳动仲裁庭的官司。也就是说让企业来承担员工因个人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这合理吗?
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权利人主张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被告的计算机系统中装有何种软件,一般只有进入该系统才能探知,而被告根本不可能同意权利人进入自己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查证。如果权利人不经被告同意侵入其系统进行查探,则构成非法取证,不但证据不能被采信,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权利人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义务,成为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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