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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电子锁方案开发
来源:作者:日期:2019-12-19 10:05:56点击:3595次

  本方案开发涉及酒店管理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酒店电子锁。

  背景技术:

  目前,酒店门锁只能通过刷卡的方式进入,当顾客房卡丢失或者忘在房间后,只有去前台寻求酒店工作人员的帮忙。且利用门卡的方式,不仅需要酒店工作人员对门卡进行激活,且由于门卡较小,容易发生丢失的情况;且丢失后易被坏人利用,客户入住的安全感不佳。
 

酒店电子锁方案开发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提供一种酒店门锁管理系统。

  本发明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酒店门锁管理系统,包括:

  移动终端:检测自身接入网络、接收门锁控制指令;

  酒店管理系统:判断移动终端的合法性,若合法则根据移动终端接入网络判断移动终端位置,若移动终端接入网络为相应酒店自身的网络,则根据控制指令控制门锁终端动作;

  门锁终端:根据酒店管理系统行使相应动作。

  本方法利用移动终端实现门锁的控制,通过检测是否是接入酒店自身提供的网络来判断客户所处位置,避免客户在酒店外误开房门的情况,也避免客户胡乱控制门锁的情况。采用该系统,不仅不需要门卡,利用客户随身携带的便携设备即可实现操控,不易丢失,且便携设备一般具有密码,即使丢失也可避免他人利用设备开锁的情况,增强安全性。

  作为优选,为了提高酒店的安全性,所述门锁终端包括房门终端和电梯终端。电梯终端也通过移动终端控制,避免酒店外人员随意上下,增强酒店管理,提高客户入住的安全感。

  作为优选,所述酒店管理系统包括:

  身份验证系统:验证移动终端对应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

  权限验证系统:验证移动终端权限;

  身份绑定系统:将该移动终端与对应门锁终端进行绑定;

  网络服务器:为各终端和系统提供网络。

  门锁控制系统:若移动终端接入网络为网络服务器提供的网络,则根据控制指令控制门锁终端动作。

  进一步的,所述网络服务器包括总服务器和连接在总服务器上的若干支路服务器。

  所述门锁控制系统内部建立支路服务器与房间号的对应关系,所述门锁控制系统根据移动终端与对应门锁终端绑定关系确定控制信号所发支路服务器。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

  1、本采用发明的系统,不仅不需要门卡,利用客户随身携带的便携设备即可实现操控,不易丢失,且便携设备一般具有密码,即使丢失也可避免他人利用设备开锁的情况,增强安全性。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方式及其说明仅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作为对本发明的限定。

  实施例1

  一种酒店门锁管理系统,包括:

  移动终端:检测自身接入网络、接收门锁控制指令;可采用平板、手机等便携移动设备实现;

  酒店管理系统:判断移动终端的合法性,若合法则根据移动终端接入网络判断移动终端位置,若移动终端接入网络为相应酒店自身的网络,则根据控制指令控制门锁终端动作;

  门锁终端:根据酒店管理系统行使相应动作。

  实施例2

  本实施例在上述实施例的基础上对各系统进行细化,即:

  所述门锁终端包括房门终端和电梯终端;

  所述酒店管理系统包括:

  身份验证系统:验证移动终端对应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

  权限验证系统:验证移动终端权限;

  身份绑定系统:将该移动终端与对应门锁终端进行绑定;

  网络服务器:为各终端和系统提供网络。

  门锁控制系统:若移动终端接入网络为网络服务器提供的网络,则根据控制指令控制门锁终端动作。

  所述网络服务器包括总服务器和连接在总服务器上的若干支路服务器。

  所述门锁控制系统内部建立支路服务器与房间号的对应关系,所述门锁控制系统根据移动终端与对应门锁终端绑定关系确定控制信号所发支路服务器。

  现对本酒店门锁管理系统的控制方法进行详细阐述:

  客户在入住时,酒店管理人员在身份验证系统中录入身份信息,客户通过身份验证系统输入身份信息以验证,若验证成功,权限验证系统则对其是否缴费信息进行验证,若缴费成功,身份绑定系统则绑定该移动终端与对应门锁终端。对应门锁终端与支路服务器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当客户进入酒店,并想上楼时,则向移动终端发送电梯上升指令,门锁控制系统接收该指令后对移动终端接入网络进行判断,若接入的是酒店的网络,则控制电梯在酒店大厅开启,并将客户送入指定楼层;客户达到房间所在楼层后,再向移动终端发送开门指令,门锁控制系统根据对应房间号向对应支路服务器发送开门指令实现开门。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