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1 10:14:34分类:知识产权11788
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应当采用法定的形式办理;专利的申请和审查遵循单一性、在先申请、优先权、禁止重复授权及保密审查等原则。
根据申请专利的类型不同,《专利法》对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同时,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采用形式审查制度。
一、统一受理和审查原则
在我国,专利的申请和审查遵循统一受理和审查原则。《专利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二、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是指一件专利申请**于一项发明创造,即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于一项发明;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一项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按照单一性原则的要求,不可将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放到一件专利申请中提出,而应分别提出专利申请。一件专利申请如果存在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否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的要求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经济上的原因,即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第二,技术上的原因,即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这一原则在世界上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均适用。
《专利法》第31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第35条在规定单一性的同时,也规定了下列情况的单一性例外,即(1)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上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以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2)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此,应当注意一下两个问题:**、将同一产品的多想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并且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第二,所谓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知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三、在先申请原则
所谓在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申请的人。
与申请原则相对应的是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先发明原则保护**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从鼓励发明创造的角度看,这一原则优先于先申请原则。
四、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一个缔约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任何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且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享有优先权的,被称为外国优先权,即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提出后一申请的,并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并称为本国优先权,即国内优先权。
优先权的意义:
一是在优先权期限内,发明创造不因任何将同样的发明创造公之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
二是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三是为申请人考察市场提供了时间,申请人可利用优先权的时间仔细考察专利能在那些市场获得收益,为提升经济收入创造了时间。
优先权期限:
《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外国设计在国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如果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家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依法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为要求优先权。
五、保密审查原则
《专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对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家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1)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家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2)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外国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请求;
(3)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