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赛亿是如何对抗软件侵权的

2016-12-08 16:44:11分类:公司新闻6239

看赛亿是如何对抗软件侵权的

赛亿记者: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不同,它仅保护软件源代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软件的编程思想。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不具备象专利权那样的“排他性”,软件著作权人并不能排除他人就自己开发的相同软件再次享有权利的可能性。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软件侵权的认定原则为“实质性相似+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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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软件著作权人必须证明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认定被告侵权:
1、被告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相同或存在实质性相似;
2、被告接触过原告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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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只限定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软件的行为才认定为侵权行为。近些年,软件著作权人追究商业性使用未授权软件单位用户法律责任的案件已越来越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一)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二)正版软件市场价格。
在我国的软件侵权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事实上也是根据“原告正版软件市场价格×被告使用侵权软件的数量”来确定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赔偿数额。按照这一标准,就会出现法院同时支持权利人要求软件最终用户停止使用侵权软件的请求,又同时按照“权利人正版软件产品的市场价格×侵权最终用户所使用侵权软件的数量”作为确定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赔偿额。
即软件最终用户在全额赔偿了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以后,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还得花费相当的代价去重新购买正版软件,也就是说,侵权最终用户花费了市场价格两倍的代价才能够获得正版软件的使用权,这似乎有违我国的非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原则。所以,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会看到另外的赔偿额确定方式。即法院参考正版软件的价格、合理的使用费率、使用许可的种类、范围及被告行为的性质、使用软件的期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在停止侵权的同时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在此,希望各位同学一定要小心谨慎,做好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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