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芯: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涉案软件的价值

2016-12-13 16:19:28分类:公司新闻5885

奥芯: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涉案软件的价值
 
员工的行为明显已经不能定义成个人学习行为而受到保护了。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这种盗版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如果对方提起诉讼对公司会非常不利。因为根据已有的案例来看,法院基本会认定公司没有尽到监管义务而判决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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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一点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抱侥幸心理,以后最好做好监管规避法律风险,千万别贪小便宜。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涉案软件的价值应以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作为认定依据。
软件的著作权价值包括软件产品本身通过发行、出租、许可、转让等实现的利益,也包括实现软件功能而形成的产品进入流通后产生的价值。本案中,从涉案软件功能表明,其与硬件在实现产品使用性质上具有不可分离性,且涉案软件的价值即体现在涉案产品进入流通后产生的价值。被控侵权摄像头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因此,涉案软件著作权价值为涉案产品的主要价值构成,应以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作为非法经营额。
计算机软件虽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种作品,而它与一般文字作品很大的区别在于其兼具作品性和功能性。对于软件用户来说,无疑更加注重的是其功能性,也就是使用,而用户要想实现其功能性的目的,一般离不开对软件的安装,因此,计算机软件用户如构成侵权,涉及的行为通常有两种,即安装和使用。实践中,软件用户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即只装不用、只用不装、既用又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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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方式一般存在于计算机销售商对软件的预装过程,仅有个别最终用户采用此种行为;
第二种方式一般存在于最终用户使用的是已经预装软件的计算机;
第三种则是存在最多的一种方式,即最终用户自己安装了盗版软件并且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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